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刑法知识:刑法的种类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模块是很多学生的“痛点”,要掌握清楚有关刑法的理论,也是很多考生需要下功夫的地方。今天,小编带着大家复习一下刑法中的紧急避险。
1.主刑
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其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即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关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从事劳动生产,并进行教育和改造的一种刑罚。
执行机关:监狱,但对于剩余刑期为三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可以在看守所执行。
无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自由并强制其参加劳动生产、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种刑罚。
执行机关:监狱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最严厉的刑罚手段。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种。
执行机关:死刑立即执行——法院;死刑缓期执行——监狱
2.附加刑
我国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类型。其特点是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而且,对于同一犯罪和同一犯罪人,依法还可以同时适用不止一个的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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