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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之刑法知识:紧急避险

华图教育 | 2022-01-26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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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刑法知识:紧急避险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模块是很多学生的“痛点”,要掌握清楚有关刑法的理论,也是很多考生需要下功夫的地方。今天,小编带着大家复习一下刑法中的紧急避险。

  1.概念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危险:是指出现了足以使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情况,如自然灾害、动物侵袭、人的行为、人的生理病理等。

  (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迫在眉睫。

  (3)对象条件:无辜第三者的权益。

  (4)主观条件:具有避险意图。

  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5)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生命权大于健康权,健康权大于财产权,财产权之间可以进行价值比较。

  【注】特殊情况: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即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能为了使自己避免这种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

  3.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成立避险过当。对于避险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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