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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务员报名时间_重庆公务员考试报考要求

未知 | 2021-02-23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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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重庆公务员招录公告暂未发布

  可参考2020重庆公务员招录公告

  一、招考对象

  (一)2020年12月31日前,取得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相应学位的人员;

  (二)2020年12月31日前,取得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且生源地为重庆市的2020年毕业生;

  (三)2020年7月31日前,取得国民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且户籍在重庆市辖区内的人员。

  二、报考条件

  (一)报考者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4年3月1日至2002年3月1日期间出生),2020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下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9年3月1日以后出生);

  报考市公安局警令部、刑侦总队以外其他人民警察(含公安人民警察、司法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为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9年3月1日至2002年3月1日期间出生),2020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和报考法医、狱医、所医职位的,年龄放宽到35周岁以下。

  3.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4.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 具备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 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其他要求

  1. 招考职位要求有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20年7月31日。除本公告有明确规定的之外,招考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均需在2020年7月31日前取得。

  2.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能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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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罚的种类

刑种 性质 刑期 羁押折抵刑期比例 主要内容 执行机关
管制 限制自由 3月-2年-3年 1:2 ①执行社会化(不予关押);②同工同酬;③遵守会客.迁居.言论自由限制等法定义务。 社区矫正机关
拘役 剥夺自由 1月-6月-1年 1:1 ①就近关押;②酌量劳动报酬;③每月回家一两天。 公安机关
有期徒刑 剥夺自由 6月-15年-20年-25年 1:1 ①强制劳动改造;②适用最广泛。 监狱
无期徒刑 剥夺自由 ①强制劳动改造;②可通过减刑、假释与有期变通。 监狱

  表136:刑罚的具体运用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累犯 一般累犯: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前后罪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
特殊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对累犯的处罚:应当从重处罚。 累犯不适用缓刑、假释。
自首 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
特别自首: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自首的法律后果: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立功 一般立功:是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刑法》第68条:犯罪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重大立功:是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所称“重大犯罪”、“重点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情形。
缓刑 条件:①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罚是拘役或者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②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最重要的条件。③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减刑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假释 ①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③假释只适用于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④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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