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重庆公务员招录公告暂未发布
可参考2020重庆公务员招录公告
一、招考对象
(一)2020年12月31日前,取得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相应学位的人员;
(二)2020年12月31日前,取得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且生源地为重庆市的2020年毕业生;
(三)2020年7月31日前,取得国民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且户籍在重庆市辖区内的人员。
二、报考条件
(一)报考者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4年3月1日至2002年3月1日期间出生),2020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下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9年3月1日以后出生);
报考市公安局警令部、刑侦总队以外其他人民警察(含公安人民警察、司法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为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9年3月1日至2002年3月1日期间出生),2020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和报考法医、狱医、所医职位的,年龄放宽到35周岁以下。
3.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4.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 具备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 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其他要求
1. 招考职位要求有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20年7月31日。除本公告有明确规定的之外,招考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均需在2020年7月31日前取得。
2.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能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 | 自然人 |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刑事行为能力人 |
犯罪主观方面 | 故意 | 直接故意:明知+希望 间接故意:明知+放任 |
过失 |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 | |
犯罪客体 | 犯罪客体 | 是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
犯罪客观方面 | 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刑法的因果关系 |
表133:犯罪排除事由
正当防卫 | 紧急避险 | |
危险来源 | 不法侵害 | 不法侵害、自然灾害、动物侵袭 |
时间 | 正在进行 | 正在进行 |
主观 | 主观具有正义性 | 主观具有正义性 |
实施对象不同 | 不法侵害人 | 无辜第三者 |
限度 | 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 生命>健康>财产 |
表134:犯罪形态
犯罪形态 | 既遂:主客观相一致(心想事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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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主犯 从犯 胁从犯 教唆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