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开户证明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编号和下列证明文件:
(1)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2)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3)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4)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5)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6)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7)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8)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均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1. 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
(1)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备用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4) 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银行应按照国家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加强监督,不得办理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收付和现金支取。
(5)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