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一) 基本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包括食堂、招待所、幼儿园;其他组织,即按照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成立的组织,如业主委员会、村民小组等组织。
2.开户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
【注】因年代久远、批文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的凭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出具的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名称的,可以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有关边防、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5)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7)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对于已经取消对外地常设机构审批的省(市),应出具派出地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
(8)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9)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1)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
(12)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村民小组等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3.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