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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称职笔试《经济法基础》考点-银行结算账户(七)

未知 | 2021-01-13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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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撤销

  1.法定情形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有(1)(2)项情形,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因为(3)(4)项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户,应在撤销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结算凭证、开户许可证。

  2.撤销顺序

  先撤销一般户、专用户、临时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户的撤销。

  3.强制撤销

  对按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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