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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称职笔试《经济法基础》考点-银行结算账户(二)

未知 | 2021-01-13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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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1.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财政部门同意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后通知代理银行。

  2.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3.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五)临时存款账户

  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六)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分为I类银行账户,II类银行账户,III类银行账户。

  2.各类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功能

  (1)I类户

  银行可通过Ⅰ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等服务。

  (2)II类户

  ①Ⅱ类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

  ②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Ⅱ类户还可以办理限额存取现金、限额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

  ③Ⅱ类户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

  ④Ⅱ类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

  (3)III类户:任一时点账户余额不得超过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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