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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重庆公务员3月15日前打印准考证_重庆市公务员考前30分资料

重庆人社局 | 2025-03-13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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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重庆公务员考试2025年3月10日-3月15日打印准考证。华图教育同步重庆公务员考试论坛更新2025年重庆公务员考试准考证打印入口,考生可从下方进入打印准考证。友情提醒,记得多打印几张准考证,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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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重庆公务员考试打印准考证必读

  1.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首页,点击左方“人事考试网上报名”进入。点击相应考试名称进入该考试专题,点击打印准考证。

  2.点击‘打印预览’可预览准考证样式。

  3.打印机无所谓黑白或彩色,只要字迹清晰,照片能辨认即可。

  4.如遇到网络繁忙,或考生电脑网速太慢而导致准考证上相片无法正常显示,请对网页进行刷新,直到能正常显示相片方可打印。或者避开网络高峰期,选择凌晨时段进行打印。

  5.打印不分正反两面,直接打印成一张A4纸即可。

  6.如考生无网上打印条件,可于打印准考证时间段内,打电话咨询或者当地人事考试机构进行打印。

  7.准考证打印时间:2025年3月10日上午9:00至3月15日上午9:30

  在规定的时间打印准考证,否则过了时间没有办法打印。

  8.准考证上的信息与我报考填写的信息不一样?

  考生在打印前,应该认真核对准考证上身份证号码、报考部门名称及代码、职位名称及代码等与所报考的信息是否一致。如有错误的考生本人应及时跟所在考区的公务员考试机构联系解决。

  9.打印格式不对信息有错怎么办?

  建议适用IE浏览器下载准考证

  2025重庆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考试地点设在哪里?

  答:本次考试将根据考生报考人数在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中心城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江津区、永川区、南川区、璧山区、荣昌区、铜梁区、开州区、梁平区等设置相应考区,在网上报名填报个人信息表时,报考者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以上任一考区参加考试。具体考区以准考证为准。

扫码查看考点

  2025重庆公务员考试笔试科目和时间

  1. 内容。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其中,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为客观性试题,申论为主观性试题,满分均为100分,考试大纲详见附件4。申论试卷分为“申论1”、“申论2”和“申论3”。行政执法类职位申论考试类型为“申论3”;乡镇机关职位申论考试类型为“申论2”;其他职位申论考试类型为“申论1”。所有报考者均需参加公共科目笔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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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考公安人民警察执法勤务职位的,还需参加公安类专业科目考试,分值100分,考试大纲详见附件5。笔试成绩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专业科目考试成绩分别占40%、30%、30%的比例合成。

  报考法院系统、检察机关职位的,还需参加法律基础知识考试,分值100分,考试大纲详见附件6。笔试成绩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专业科目考试成绩分别占40%、30%、30%的比例合成。

  报考其他职位的,笔试成绩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各占50%的比例合成。

  2. 时间。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25年3月15日,专业科目笔试时间为2025年3月16日。具体安排为:

  2025年3月15日上午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6:30申论

  2025年3月16日上午9:00—11:00公安类专业科目

  上午9:00—10:00法律基础知识

  报考者应当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携带准考证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与报名时一致)参加考试。

——重庆公务员考试备考——

  重庆公务员考试常识观察——新法知识

  同学们,法律作为省考常识模块的必出知识点,一般会以常见法律如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知识作为考查内容,但是近几年也经常会把法律知识和时政结合起来考,也就是会考一些新法。在过去的一年中有哪些新法可能作为这次的考点呢?大家跟着图图来看一下吧!

  考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新修亮点

  一、立法权限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规定行使国家立法权。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相关法律。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特定事项授权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6.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的事项,实践证明可行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修改有关法律;修改法律的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延长授权的期限,或者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1.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2.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3.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4.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委员长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委员长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

  三、法律解释

  1.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1)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2)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3.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或者提出相关法律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1.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1)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2)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国务院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行政法规的部分规定。

  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3.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在浦东新区实施。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实施。

  4.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5.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的意见。

  6.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五、效力与适用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2.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考点二:刑法修正案(十二)

  一、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在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接受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

  (三)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务的。

  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公司、企业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将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修改为:对犯行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三)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

  (四)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

  (五)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

  (六)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调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修改为:“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本修正案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练习-1】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行政法规由( )签署公布。

  A.中共中央总书记

  B.国家主席

  C.国务院总理

  D.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立法法知识。

  第二步,根据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总理签署公布。

  因此,选择C选项。

  【练习-2】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二)进一步修改完善了行贿犯罪规定,加大了对行贿行为的惩治力度。根据该法,下列哪些情形应从重处罚:

  ①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

  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③为谋取职务行贿的

  ④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⑤在国家重大项目中行贿的

  A.①③④⑤

  B.①②③④⑤

  C.①②④⑤

  D.②③④⑤

  【答案】A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

  第二步,刑法修正案(十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4年版《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①正确);(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②错误);(三)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⑤正确);(四)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③正确);(五)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六)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七)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④正确)。

  故应从重处罚的情形有①③④⑤,A项正确。

  因此,选择A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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