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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1. 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于2025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其他报考者须于2025年2月28日前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留学回国人员须在2025年2月28日前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门学历认证。招考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均须在2025年2月28日前取得。
2. 市级机关除部分特殊职位和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外,主要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区县级及以下机关主要招录应届高校毕业生。基层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25年2月。
3. 艰苦边远地区的乡镇机关职位,可以采取降低学历要求、放宽专业条件、不限制工作年限和经历、降低笔试开考比例、单独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等措施,适当降低进入门槛。
对于通过降低进入门槛等倾斜政策录用的人员,应当在所报考区县辖区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乡镇机关最低服务5年(含试用期);未满5年的,不得交流(含公开遴选)到除本区县艰苦边远地区乡镇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对于非艰苦边远地区的乡镇机关职位,新录用人员应当在乡镇机关最低服务5年(含试用期)。
4. “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考的,其报名对象是:我市服务期满并经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计划(本科生服务期满2年及以上,研究生服务期满1年及以上);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服务期满3年及以上);我市招募派遣(含团中央或其他省市派遣到我市)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服务期满2年及以上);入伍地、退伍地或户籍地为重庆市辖区的服役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另外,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3年且历年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在编在岗事业编制人员,可以报考本区县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招考的职位。
5.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者要如实填报与招录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