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与法,是两种性质不完全相同,但又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社会现象和规范人们行为的规范。许慎在《说文解字》中指出:“灋(法),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由此我们认为法具有公平裁判之意,礼最初的意思是一种事神的祭祀仪式。后来随着法与礼的系统化、规范化,法与礼从宗教意义向世俗、社会意义转变。中国传统的法指的是由国王、皇帝或专门的立法机构制定的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在内容上主要表现为刑、律令及例等形式。“中国传统的‘礼’则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制度层面的,其包括隆重正规的国家典礼,如皇帝、王室的祭祀;不同社会等级所相应享用的不同规格的车马、舆服、饮食、居所等等。制度层面的‘礼’还包括不同地区、家族的人们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的被国家认可并默许的风俗习惯,如乡规村约、家族法等等。二是价值观层面的,‘礼’凝结了中国传统法的价值追求,如和谐、道德等等。”
在中国的古代,礼与法作为两大社会规范总是联系在一起的,法与礼有着极深的渊源。中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在表现出区别的同时,两者又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一、传统礼与法的区别
(一)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地位不同
礼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居于核心地位、基础地位,而法居于辅助地位、从属地位。中国传统的礼起源于对上帝、神灵、祖先的祭祀活动,要求人们事上帝、神灵、祖先的内容和程序符合天道、神道和孝道。“凡治人之道,莫急于礼。礼有五经,莫重于祭”②虽然后来礼也有“地之义”、“民之行”的含义,但在对神灵和祖先怀着无限崇敬的古代社会,由于人们对礼起源的神秘崇拜从而使礼在调整世俗社会时也就具有至高的核心地位。
古代由于立法技术落后,执法司法成本较高使法律体系远没有现代这样完备,而且在法律的适用上也不是完全地依法办事,礼、德、情在处理具体的案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德主刑辅”就反映了古代法的辅助地位,远没有形成现代社会的司法独立。其实在整个古代社会,法(通常是刑)在维护社会统治中主要是起到维护封建礼制、德治、人治的作用,实现礼制、德治并最终达到人治才是古代“法治”的目的。因而古代法在传统社会主要具有工具性价值,其辅助服务地位也就显而意见了。
(二)起源上的不同
礼起源于唯心的自然法。自然法是自然演化而形成的支配人们言行的人们无可抗拒的自然规律,也叫做天道。梁启超在分析先秦的“天道观”中指出:“有一有感觉、有情绪、有意志之天直接指挥人事者,既而此感觉、情绪、意志化为人类生活之理法,名之曰天道”③《汉书·刑法志》这样总结了中国传统法与自然间的关系:“先王立礼。‘则天之明,因地之性也’。刑罚威狱,以类天之震曜杀戮也;温慈惠和,以效天之生殖长育也。《书》云:‘天秩有礼’,‘天讨有罪’。故圣人因天秩而制五礼,固天讨而作五刑。”④为了顺应不可抗拒的自然法则、效法自然、在与自然沟通的原则基础上制定人间的法则,这就是中国古人的“自然法”,即中国传统的礼。这种对自然神灵的敬畏而对自然规律的认识是建立在唯心论的基础之上的不太科学的认识,这也与当时科技的不发达有很大的关系。
法作为一种较为规范的社会控制手段是与国家分不开的。在古代和中世纪流行着君权神授,法自君出的观点,资产阶级人文主义法学家认为法起源于人性和理性的需要,他们所倡导的自然法就是指永恒不变的普遍真理和道德原理,当然还有人认为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等。非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起源看到了法演变的一个方面,有的混淆了法与原始习惯、风俗的区别,因而并没有揭示法的本质和物质基础,具有一定的片面性。马克思主义从历史发展的必然性上阐述了法产生经济条件、阶级基础和人性的需要,即生产的发展使产品有了剩余,产品分配的不均而导致的贫富差距从而产生了阶级以及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产生的矛盾冲突,所有这些都需要规范的、系统的、强制的社会控制手段的出现,这就是法。而且马克思陈述了法产生的标志,即国家的产生,诉讼与审判的出现,权利与义务的分离。因而法是阶级的产物,现代意义的古代法起源于物质冲突和阶级划分。
(三)价值取向上的不同
礼的价值取向是人伦道德,人伦在古代首先主要指的是人的行为符合一定的风俗、习惯,比如有关服饰、饮食等方面合乎风俗、习惯的礼;其次礼表示人的行为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步骤,如祭祀、结婚、朝拜等方面的有关程序、步骤之礼;再次礼表明社会成员依其社会地位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如尊尊、亲亲等方面的等级礼。礼的道德属性主要是要求人们讲究仁爱、忠孝、信义等具有善内涵的品行并要求行为符合这些善德,具有教化洗礼的功能。
古代法主要的价值取向是维护社会秩序,维护皇权等统治阶级的利益,从而使人们的行为符合法所维护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古代的法家思想家虽然倡导公平正义的法,但事实上由于剥削阶级的本质不变,从而使古代的法并未真正实现现代法所体现的价值,适用法律上的等级差别,法的非道德性,非严格的依法办事都体现了法的任意性和阶级性。但无论如何法都是统治阶级手中的统治工具。
二、礼与法的联系
(一)性质上的互通
人们通常把礼与法当作合成词使用,从而可以看出礼与法在性质上具有一定的相通性。这种礼与法在性质上的互通性表现在:第一,唯心意义上的互通。从许慎的《说文解字》对法的解释,神兽具有识别曲直的能力,可以“触不直者去之”,因而法具有神明裁判的含义。而且,古代强调“君权神授”,“法自君出”,法是由上帝派来的天子制造的并用来统治臣民的工具,具有神圣不可违反性。可见,法从一开始就具有神秘的含义。而礼的神秘色彩更是显而易见,它起源于天地鬼神的治人之法,因而有人把中国传统中的礼与西方的宗教相提并论。第二,由神秘向世俗的转变使礼与法都成为了古代人们行为的坐标。法在发展过程中由神兽“触不直者去之”逐渐地变为由世俗的政府司法官员运用其裁判和解决人们之间的案件纠纷,法因而成为了规范人们行为的规范,尽管这种法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平等,但它在约束人们行为上具有强制性。礼在发展过程中由“事神致福”逐渐向“民之行”转变。礼的内容不仅包括从事宗教、祭祀和其它一些活动的程序、步骤的礼制或礼仪,也包括用来解释礼制或礼仪的礼义,还包括传播、讲述这些礼制和礼义的礼教,这些内容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那就是使人们的行为符合某种礼仪或精神尤其是统治阶级所倡导的礼仪和精神,这与法规范人们的行为并符合统治阶级的意志在性质上是一致的。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古代的法与礼在性质上是互通的。
刷题巩固
1、在中国古代法律传统中,关于“礼”与“法”在社会治理中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礼法结合,礼主法辅,法为礼的重要实施手段
B. 礼法结合,法主礼辅,礼为法的实施提供道德基础
C. 礼法并重,两种社会规范分别从不同方面调整社会关系
D. 礼法并重,将所有法律规范道德化,将所有道德规范法律化
正确答案是 A
“礼治”和“法治”在我国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①夏商西周的“礼治”时代:法作为礼治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存在。礼治体系最大程度地发挥了教化的作用,而法与刑的锋芒被深藏,在不失威严的情况下副作用得到有效控制。
②春秋战国至秦的“法治”时代:礼法分离,独任法治。儒法两家之争,以法家的胜利告终,原本附于礼治的法获得了独立的发展时机,但法家之“法”泛指制度,偏重刑罚。
③西汉的礼法融合时期:汉儒通过对秦政反省认为过分摒弃“礼”和“德教”,独任严刑峻法是秦灭亡的主要原因。于是汉儒开始了在不排斥“法”独立存在的前提下,重振“礼乐”,建构“礼法结合”的新的传统法体系。
④隋唐时期,法观念定型:礼主法辅,礼在法中,法外有礼。
自汉时起的礼法融合,经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定型于隋唐。中国正统的法观念的核心理念是“德主刑辅”“礼法结合”“王霸并用”,三者合言之便是“礼主法辅”式的结合。在礼法融合的思想指导下,中国传统法向着儒家化、伦理化、道德化发展。董仲舒的“春秋决狱”、西汉后期兴起的以经注律、魏晋南北朝时的引经入律等,为形成“一准乎礼”的《唐律》打下了深厚基础。我们从《唐律》的注释“疏议”中可以体会到,《唐律》的每一条款的设置都能找到礼的依据。礼与律真正达到水乳交融的地步。
经过长时间的发展,我国古代关于“礼”与“法”在社会治理中的关系确定为:礼法结合,礼主法辅。
故正确答案为A项。
原文标题:2023山东公务员行测常识积累:中国古代法律传统中礼与法的关系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MD5:79aa966c25caa45f2b6fc21da80f8a7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