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条件及范围
(一)考生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政治思想表现好,具有良好的品行,热爱教育事业,志愿服务农村基层教育;
4.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下(即在1991年7月4日以后出生);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符合相应岗位要求的学历及其他条件;
7.往届毕业生报名时须取得相应层次及以上教师资格,应届毕业生2022年7月31日前须取得相应层次及以上教师资格、报名时提供本人学籍号。对于在2021年及2022年中小学(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中受疫情影响考生(2021年及2022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NTCE)笔试成绩单或面试成绩单“受到疫情影响”栏标注为“是”,可以参加教师招聘,通过教师招聘的可以先上岗从事辅助性教育教学工作,再参加考试并取得教师资格。高校毕业生参加特岗教师招聘被录用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的,在订立聘用合同时应当按规定约定1年试用期,试用期内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8.报考语文岗位的考生,须取得二级甲等以上普通话等级证书;
9.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有从教经历的志愿者和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在考试考核总成绩相同情况下按上述顺序排序并优先录用。
10.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
(二)下列情形,不属于招聘范围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党籍,或在接受高等教育时,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人员;
2.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
3.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4.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5.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
6.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含新提拔领导干部的职务试用期);
7.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
8.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9.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
10.现役军人;
11.在读的非2022届高校毕业生;
12.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13.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乡镇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未满服务期限或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医学)生。
1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