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安排
(一)网上报名时间:2021年9月26日上午9:00至9月28日下午18:00
(二)网上审核时间:2021年9月29日下午18:00前
(三)网上缴费时间:2021年9月30日下午18:00前
(四)打印准考证时间:2021年10月18日上午9:00至10月24日上午9:00
(五)考试时间: 2021年10月24日(星期日)上午9:00至11:30
(六)成绩查询时间: 2021年11月16日上午9:00后
(七)面试时间: 2021年12月4日(星期六)上午9:00
报名
报名时间为:2021年9月26日上午9:00至9月28日下午18:00。报名步骤如下:
1. 提交报考申请。报名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lsbj.cq.gov.cn/)首页“我要办”中的“人事考试网上报名”栏目,点击“公务员、事业单位招录考试”中的“电信入口”或“网通入口”进入报名系统,按照规定流程和要求,填写报名信息,提交报考申请。
>>>点击入口:2021重庆市遴选公务员392名报名入口<<<
报名人员限报1个职位,多报无效。报名信息填写完整后,请及时上传近期2寸免冠正面证件照(jpg格式,20KB以下)。
遴选机关不对网上填报信息进行资格审查,报名人员须承诺诚信报考,提交的报名信息和材料必须完整、真实、准确,对伪造、冒用有关证件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遴选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2. 照片审核。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审核报名人员上传的证件照是否符合报考要求,照片审核通过即视为报名通过。未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报名人员可在2021年9月29日下午18:00前进行修改上传,等待重新审核。
报名人员在填报报名信息后的1日内,可登录报名网站查询报名是否通过,报名通过后不能再修改任何报考信息。
(三)网上缴费
笔试考务费每人50元。报名人员须在2021年9月30日下午18:00前,登录报名系统缴费确认参考。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
因报名人数达不到笔试开考比例而被取消的职位,由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向该职位已缴费的报名人员退还考试费用,或征得本人同意后将其调整到符合报考条件的其他职位。
(四)打印报名信息表和准考证
缴费完成的人员,应立即下载打印报名信息表(使用A4纸打印,保证字迹、照片清晰)并妥善保存,以备现场资格审查时使用。
报名审核通过且缴费成功的报名人员,可于2021年10月18日上午9:00至10月24日上午9:00期间,登录报名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准考证(使用A4纸打印,保证字迹、照片清晰)。如遇问题,请拨打网上报名技术及照片审核咨询电话。
—— 重庆遴选公务员备考 ——
重庆遴选管理实务: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20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制度,健全公务员激励和靠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公务员职务对应相应的级别。
第三条 职务和级别设置遵循科学、规范、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 职务和级别是实施公务员管理,确定公务员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和生活待遇的依据。
第二章 职务与级别设置
第五条 公务员职务根据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限额、职位等设置。公务员职务名称应当与机构规格相一致。
第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第七条 领导职务层次由高至低依次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八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法规、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第九条 非领导职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条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依次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第十一条 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
第十二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 国家级正职:一级;
(二) 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
(三) 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
(四) 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
(五) 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
(六) 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
(七) 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
(八) 县处级副级:二十级至十四级;
(九) 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十) 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司局级副职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
第十三条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 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
(二) 副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
(三) 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
(四) 副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
(五) 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六) 副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七) 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八) 办事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巡视员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副巡视员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
第三章 职务确定
第十四条 确定公务员职务,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职务序列和职数限额内,按照职务任职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根据本人学历、资历等,结合职位要求确定职务。
第十六条 晋升、降低职务或者调任、转任以及因其他原因需要明确职务的公务员,按照拟任职务任职条件等确定职务。
第四章 级别确定
第十七条 公务员级别应当根据其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第十八条 公务员累计5年定期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以在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第十九条 厅局级副职及以下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在任职时间和级别达到规定条件后,经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上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住房、医疗等生活待遇。
第二十条 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和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的公务员,任现职每满5年并考核合格的,除执行第十八条规定外,再晋升一个级别。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其级别按照初任职务及本人学历、资历等确定。
第二十二条 公开选拔或者调任的公务员,其级别按照新任职务及工作年限等,参照机关同类人员确定。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职务晋升后,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已在新任职务对应范围的,在原级别的基础上晋升一个级别。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晋升级别。受处分后,级别变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或者公务员降职后,其级别确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级别的确定、晋升或者降低,按照管理权限,由决定其职务任免的机关批准。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职务与级别设置、确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不按照规定的职务职数要求、资格条件及程序等设置职务、确定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不予批准或者备案;已经作出的决定一律无效,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进行公务员职务、级别确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设置、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等,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