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范围及对象
(一)全国范围符合招聘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二)以下情形不属于招聘范围: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人事纪律等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市内未满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公告中或双方签定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中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限的人员;尚未建立人事关系但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按程序完成体检或考察的拟聘用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乡镇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未满服务期限或本简章发布之日前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医学)生。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三)有工作单位的,须事先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国共产党,忠诚高等职业教育,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品行端正。
3.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所要求的身心条件。
4.须符合申报高校教师资格的条件。
5.年龄在35周岁以下。
6.具备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年龄计算
本简章所要求的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1日,如“35周岁以下”包含35周岁,指1985年8月31日以后出生。
(三)工作经历
本简章所要求的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按照“对年对月”计算。3年以上工作经历,指工作经历满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