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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重庆三支一扶考试资格复审时间_资格复审名单下载

重庆华图 | 2021-07-19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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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重庆三支一扶考试资格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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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笔试合格分数线内,按招募岗位指标1:2的比例(医疗卫生岗位不受1:2比例的限制),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资格复审人员。若招募名额与报考同一岗位的笔试合格人员未达到1:2的,则笔试合格人员全部进入资格复审。若进入复审的最后一名成绩并列,则同时进入资格复审。报考户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招募岗位的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零就业家庭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子女、本人残疾的考生,凡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岗位指标1:2的比例确定为资格复审人员的,不占招募岗位名额,直接进入面试。其他考生则按上述比例依次递补为资格复审人员。

  进入资格复审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学历学位证(应届毕业生未领到学历学位证的,须由所在毕业院校开具学历学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2021年重庆市招募“三支一扶”人员登记表》(附件4,请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自行下载),到所报考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进行资格复审。其中,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的考生,需提交家庭所在地区(县)级及以上扶贫部门盖章认定的书面证明(1份);零就业家庭子女的考生,需提交家庭所在地区(县)级及以上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零就业家庭证明(1份);城乡低保家庭子女的考生,需提交享受城乡低保所在地区(县)级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或出具的其他合法有效证明材料(1份);本人残疾的考生,需提交家庭所在地区(县)级及以上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复印件(1份)。考生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招募资格。

  通过资格复审的人员进入面试。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这次修订,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如下法条对比:

  这项规定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本土化表达,其源自于1989年联合国颁布的《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修订后未成年人保护法不仅将儿童最大利益表述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而且用立法形式进一步将该原则具体化,以增强该原则标准的可操作性。具体方面总结如下:

  (一)家庭方面:

  1. 未成年人安全保障: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第十八条)

  2. 父母关爱:父母或者监护人委托他人行使监护权时,要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第二十三条)

  3 父母离婚:父母离婚时,要“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第二十四条)

  (二)学校方面:

  1. 工作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录用查询以及每年定期查询两项具体制度,发现应聘者、工作人员具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不录用、及时解聘。(第六十二条)

  2.法治宣传教育: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第二十五条)

  3. 性教育: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第四十条第二款)

  (三)政府方面

  国家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负有最终责任,当未成年人存在问题时应当采取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措施。

  1. 及时报告: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一条第二款)

  2.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省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第九条)

  3. 国家监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监护的第一责任人,当其无法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介入和补位。

  (1)临时监护情形:①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②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③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④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⑤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⑥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⑦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二条)

  (2)长期监护情形:①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②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③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④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次修订明确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构筑起一道更为安全的“防火墙”,能够从根源上减少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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