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简章
因审判工作需要,我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5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
(四)截至2021年3月1日,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五)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5年3月1日及以后出生)。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3.曾被开除公职或被人民法院辞退的;
4.已是重庆市法院系统用人额度内聘用制书记员的;
5.其他不宜担任聘用制书记员的情形。
二、招聘程序
(一)现场报名和资格审查
报名要求:报名时携带户口簿(或当地派出所户籍证明)、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A4纸);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红底或蓝底登记照2张。经现场初审合格,由报名人员手工填写《重庆市法院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资格审查表》,初审不合格者不予报名。
集中报名时间:2021年3月15日-3月16日(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报名地点: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211办公室(重庆市黔江区西沙步行街57号)
(二)技能考试
经现场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技能考试。技能考试主要考察考生的计算机文字速录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需要专业速录工具的需自备),包括打字测试和命题作文(满分100分,各占50%),60分及格。技能考试成绩于考试结束后当日本院张贴公布。
技能考试时间暂定为2021年3月17日,具体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由本院另行通知。
(三)面试
从技能考试成绩合格人员中,依据考试成绩从高到低顺序,按与招聘计划数2︰1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进入面试最后一名人员的考试成绩出现并列的,则同时进入面试。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相应调减招聘计划。面试主要考察考生的逻辑思维和语言表达能力。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实行百分制,成绩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面试成绩当日在本院张贴公布。
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由本院另行通知。
(四)体检
在面试合格人员中,依据总成绩(总成绩=技能考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从高到低顺序,按实际招聘人数确定参加体检人员。进入体检最后一名人员的总成绩出现并列的,则以技能考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人员。总成绩、体检人员名单于面试结束后当日在本院张贴公布。
体检时间、地点由本院自行确定并通知。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有关标准执行。体检费用由参加体检人员自行负担。因体检主动放弃或不合格而出现缺额的,在报考同一职位的合格人员中按上述规则依次递补。
(五)政审
体检合格人员列为政审对象。政审考察参照《重庆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录用暂行办法》的规定实施,主要审查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一贯现实表现及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政审结果提交院党组会研究审定拟聘用人员。
(六)公示
党组会确定的拟聘用人员,在本院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招聘职位以及拟聘用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专业、工作单位(应届生为毕业院校)等证明符合报考条件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七)聘用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反映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与本院签订《重庆市法院聘用制书记员劳动合同书》。首次签订合同固定期限为7年。新聘书记员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从用工之日起算。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为书记员;不合格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岗位等级和薪酬待遇
聘用制书记员按照《重庆市法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其工作表现、业务能力和任职年限,岗位等级共分为“三级九档”,由低到高依次为初级3档、2档、1档,中级3档、2档、1档,高级3档、2档、1档,试用期满合格的定为初级3档。
聘用制书记员按照《重庆市法院聘用制书记员薪酬管理办法》享受与其岗位等级相应的工资待遇,实行绩效优先、多劳多得、奖勤罚懒。用人法院依法为聘用制书记员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工作期间,聘用制书记员享有的其他相关福利待遇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宜
本简章由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五、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
联系电话:(023- 79312710)
附件:重庆市法院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资格审查表
重庆市法院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资格审查表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2寸免冠 登记照片) | |||||||||||||
民族 | 政治面貌 | 入党时间 | ||||||||||||||
籍贯 | 婚姻状况 | 健康状况 | ||||||||||||||
户籍所在地 | 档案所在地 | |||||||||||||||
参加工 作时间 | 现工作单位 及职务 | |||||||||||||||
毕业院校及专业 | 学历 | 学历属性 | ||||||||||||||
学位 | 是否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考试(原司法考试)及证书类型 | 是□ 否□(打“√”) 类型: |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手机) | |||||||||||||||
通讯地址及邮编 | ||||||||||||||||
个人简历 (从高中填起) | 起止年月 | 工作(学习)单位及职务(身份) | ||||||||||||||
家庭成员 及主要社 会关系 | 称谓 | 姓名 | 出生年月 | 政治面貌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何时何地受过 何种奖励处分 | ||||||||||||||||
现单位是否 同意报考 | (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在该栏填写“同意报考”并加盖公章) |
注:本表必须如实填写。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聘用资格。
来源文章:http://cq4z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3/id/585442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