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和考察
(一)体检。体检在6月3日至6月7日期间进行。体检人选从面试合格人选中依据考生总成绩按同一职位从高分到低分以招录指标1︰1的比例确定,若最后一名成绩并列的,则依次以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勤务职位出现上述情况时,再以申论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若上述各项成绩都相同,则报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加试一场面试并按加试面试成绩的高低依次确定体检人选(若其中1名考生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则直接将其确定为体检人选)。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渝人社发〔2017〕46号)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其中,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按照《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考察。体检合格者,由招录单位按照《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中组发〔2014〕9号)、《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渝人社发〔2016〕304号)、《关于做好我市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公局发〔2011〕2号)等规定对其进行考察。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招录为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