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认定条件
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认定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3)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要求。其中申请语文学科教师资格的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申请其他学科教师资格的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
(4)体检合格。 体检标准参见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的通知》(渝教师发〔2016〕9号)。
(5)2015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和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定合格的中等师范类学前教育专业应届毕业学生,可以在毕业前由所在学校统一为其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学历。
(3)具有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4)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合格;
(5)按照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规定,普通话具有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教师职务或博士学位者可免测普通话。
(6)体检合格。体检标准参见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的通知》(渝教师发〔2016〕9号)。
社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3)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持有当地居住地且在有效期内)或就读学校所在地(仅限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在重庆市范围内的中国公民;
(4)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5)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要求。其中申请语文学科教师资格的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申请其他学科教师资格的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
(6)体检合格。体检标准参见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的通知》(渝教师发〔2016〕9号)。
特别提醒:
第一:首次申请教师资格的往届师范生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进行申请。
第二:具体认定条件变动以当年发布的认定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