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适用范围之空间效力
1.刑法的属地管辖
首先,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所谓的法律特别的规定主要是指,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而领域就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因此所谓的属地就是只要是在我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还是无国籍人,一律受到刑法约束。因此做题的关键就在于,判断改犯罪行为是否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只要是,则直接适用属地管辖。
其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此条也被称为“旗国主义”。
最后,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也即是,并不要求犯罪完全完整发生在中国领域内,有一部分即可。
2.刑法的属人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不论按照当地法律是否认为是,也不论其所犯罪行侵犯的是何国或者何国公民的利益,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只是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该公民所犯之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所谓“可以不予追究”,是表明不予追究的一种倾向性,并非绝对不追究,而是保留追究的可能性,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追究。但如果是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域外犯罪,则不论其所犯之罪的法定最高刑是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律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主要是考虑到这两类人员具有代表国家形象的特殊身份、肩负特殊的职责,其工作与国家的利益息息相关,故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域外实施的犯罪在管辖上应从严要求。 对于我国刑法在域外的属人管辖权,刑法第10条进一步规定,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即使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处理。这表明我国法律对于外国的司法审判采取的是消极承认制度。但从实际合理与国际合作角度出发,为使人免受过重的双重处罚,该条又规定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这样,既维护了国家主权,又从人道主义出发对被告人的具体情况作了实事求是的考虑,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