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范围和对象
(一)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6.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
7.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
(二)其他条件。
《岗位一览表》中对“专业”有方向要求的,须在网上报名或资格审查时提供由毕业院校依据所学专业学科出具相应方向证明和毕业成绩单,如“教育学(语文方向)”,考生所学专业应为“语文”方向,持有“教育学类”专业(以毕业证名称为准)毕业证的考生,须由毕业院校出具其所学专业学科属于“语文方向”的证明,同时提供毕业成绩单。若毕业证书已明确体现有“语文”方向,则不需提供相应证明。
(三)以下人员不纳入本次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人事纪律等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23年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含新提拔领导干部的职务试用期);市内未满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公告中或聘用合同中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限的工作人员;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按程序完成考察的拟聘用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乡镇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未满服务期限或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医学)生。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四)年龄计算。
本公告所要求的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3日,如“30周岁以下”,指未满31周岁,在1992年2月4日及以后出生,以此类推。
(五)毕业(学位)证书及专业。
2023年应届毕业生按即将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及对应专业报考,其中境内高校应届毕业生暂未取得招聘条件要求的毕业(学位)证书的,可提供就业推荐表、各学期成绩单及其他应聘佐证材料,且须在2023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毕业(学位)证书,否则不予聘用;境外高校应届毕业生暂未取得招聘条件要求的毕业(学位)证书的,可提供入学证明、各学期成绩单及相应正规翻译资料等佐证材料,且须在2023年7月31日前获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否则不予聘用。
参照《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附件4)、《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附件5)、《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2年)》(附件6)(以下简称《专业参考目录》)进行专业资格审核。
专业资格审查以毕业证书(不含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相关证书)载明的专业名称为准。应聘人员报名时应诚信、准确、规范填报毕业专业。
专业名称与《专业参考目录》中专业称谓相似但不完全一致,经负责资格条件审查的单位根据考生所学专业等审核认定,可视为符合专业要求。
(六)特别说明。
本公告所要求的条件中,所指“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包含本级(数),如30周岁以下,均含30周岁。岗位等级上,如专技12级以上,均含专技12级。
本公告所涉及的时间节点,除明确约定外,均以本公告发布之日计算。
国家奖学金不含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学金、优秀毕业生的认定,以在应届毕业学历阶段取得为准。
本公告要求各类职业(执业)资格条件,以证书原件或发证机关提供的佐证材料为准,除明确规定外,须在资格审查(复审)时提供。2023年应届毕业生,最迟在2023年7月31日前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本公告正文和附件所指应届高校毕业生,是指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2023年应届毕业生(须经省级招办批准录取,入学时将人事及学籍档案关系转移到就读高校)以及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门学历认证的留学归国人员。
本次公开招聘各环节时间、地点等有调整的,将通过渝北区人民政府网(http://www.ybq.gov.cn/)人事招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栏及时公告,请考生及时关注。